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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4-07-31)

各分局、县(市)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自2024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

二、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8000元,调整后的起付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运营成本及盈利率

自2024年起,商业保险机构的运营成本为当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发生额的3%(最高不超过当年筹资额的3%),盈利率控制在当年城乡大病保险实际发生额的1.5%(最高不超过当年筹资额的1.5%)以内,具体比例根据招标结果在合同中载明。

四、其他事项

如202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出现赤字,将按照202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运营成本及盈利率执行。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