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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 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03)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沈政规沈〔2023〕5号),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沈自然资发〔2023〕7号)废止。

附件: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5日 


附件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续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原则,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由项目企业按照审批阶段,分别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测绘成果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使用。鼓励项目企业将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

第三条 “多测合一”的实施范围包括主城区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除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特殊工程以及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测绘服务。

第四条 通过实行“多测合一”,将有效解决我市测绘服务中存在的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技术标准不统一、成果多头反复提交、重复测绘等问题,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工作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审批效率。

第五条 “多测合一”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覆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含不动产测绘)。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包括:

(一)拨地测量;

(二)规划放线测量、规划核实测量;

(三)房屋面积预测绘和房屋面积竣工测绘。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培育“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市场,强化市场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负责对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并组织开展“多测合一 ”相关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二)负责“多测合一”成果的规范性检查与成果质量抽查;负责“多测合一”数据入库更新、共享应用,并负责最终成果质量评定。

(三)负责建立“多测合一”专家库,负责“多测合一”技术支持和争议项目的论证。

第二章  测绘服务机构管理

第七条 拟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国家相关系统校核以下资料:

(一)测绘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测绘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二)测绘作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测绘作业证、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

(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测绘资质证书。

审核通过后,测绘服务机构即可在“多测合一”信息 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测绘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纳入沈阳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测绘服务机构的 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对信用信息动态计算分值,并评定信用等级。

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及自然资源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动态更新。

第三章  项目委托和承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多测合一”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据测绘服务机构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技术能力和信用情况等委托相应测绘服务机构。

第十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实际投入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情况承接“多测合一”项目,应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统一使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将推送至沈阳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 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计费价格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加强质量监管。

第四章   “多测合一”生产

第十三条 测绘服务机构在开展“多测合一”工作时,在不同阶段需满足相应条件:

(一)拨地测量与规划放线测量

1.拨地测量应依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拨地条件进行作业,收集有关资料并核实与规划道路、已有拨地测量成果的关系。

2.规划放线测量应依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预)许可证进行作业,收集并核实拨地测量成果及四至地物测量成果,待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平整后即可入 场测量;规划放线测量应在成果资料整理之前进行桩点测设 与校核测量,若规划放线测量桩点不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应依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整后再予放线。

(二)房屋面积预测绘

房屋竣工前,测绘服务机构根据房屋施工图和其它有关 资料,从施工图上获取房屋边长等相关数据,并按照国家标 准及相关规定计算房屋面积。房屋面积预测绘应搜集并核实以下资料:

1.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有审图权限部门审查

后的施工图。

2.共有部位使用说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

5.委托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房屋面积竣工测绘

1.建筑物的外脚手架已拆除。

2.建筑外围结构及立面均已建设完成。

3.电梯正常使用。

4.建筑内部各功能区间的分割均已建设完成。

5.设备间设备到位。

6.公共区域施工完成。

(四)规划核实测量

1.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设,具备相

对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建设施,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

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3.由于建设原因,同一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需要分批 次规划条件核实时,最后批次建筑工程周边绿化环境、车位等必须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完成。

4.现场门楼号牌(含自编房号、车位号)已按相关规

定编列。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测绘服务机构免费开

放沈阳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服务。

第十五条 “多测合一”涉及的各类测绘事项成果统一 使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遵循相 关技术规程等,测绘服务机构应分类编制地籍测量、规划放 线测量、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保障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

第十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 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仪

器设备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七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

负责,应实施“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并留存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清晰注明检查阶段(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过程检查、最终检查不得由同一人承担。

第十九条 沈阳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实行测绘 成果质量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测绘成果质量由本单位的执业 注册测绘师(如无执业注册测绘师则由技术负责人承担)负 责,并在成果报告等相关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测绘 单位应严格进行测绘成果的核查,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 的,由测绘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测绘服务机构通过沈阳市政务服务大厅“多测合一”服务窗口提交成果,成果应符合沈阳市“多测合一”相关标准。

第五章  成果检查入库及共享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

第二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须针对反馈的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人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入库后的测绘成果 进行管理,加强与各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数据的互联互通、成果共享,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多测合一”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第六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多测合一”监督检查工作,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测绘服务机构的承揽业务范围、技术人员、测绘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在“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上公示。“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认定为不合格的纳入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测绘服务机构的

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信用等级为“优秀”的测绘服务机构减少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二)信用等级为“正常”的测绘服务机构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信用等级为“管控”的测绘服务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七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对测绘服务机构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过程中,遵守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以及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情况和履行测绘法律法规制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