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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经济试点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3         来源:沈阳政府网

为加快推进沈阳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经济试点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地区名单(2023—2024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指导意见(意见简称以下称: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部署要求,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市场准入条件,切实降低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把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嵌入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办事流程;推进实施市场主体违诺失信的法律责任和管理措施。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适用对象及使用范围

(一)名称释义

信用承诺是指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要求,或出于主动表示诚实守信的意愿,对自身遵信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信用承诺主体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向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提出行政审批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等、或主动承诺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信用违诺是指信用主体违背自身公开作出的信用承诺或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的信息。作出的信用承诺或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的信息是指经信用主体确认并公开、已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行为信息。

(二)适用范围

1、市场主体指《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三条所定义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2、信用承诺使用范围为:本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权利范围内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管理和服务活动中,或依法实施"容缺受理、“减证便民”等便利服务措施时,要求市场体以规范格式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法依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行业组织可结合行业管理等职能,在有关管理、监督和服务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依法公开。

三、信用承诺的主要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其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在办理行政审批等有关事项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市场主体可作出按规定补充材料的承诺,作为有关行政机关容缺受理的条件。

(三)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本行业开展自律型信用承诺,并在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和“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上公示。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内或组织内自律承诺标准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公开。

(四)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市场主体在自建网站或“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与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信用修复有权机关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对已依法依规整改、诚实守信经营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

(六)其他类型信用承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实际,开展的其他类型信用承诺。

四、信用承诺的一般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和义务。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义务。

(四)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

(五)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六)在信用网站无严重失信记录。

(七)同意接受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八)如违背承诺,自愿依法接受相关处罚及失信惩戒,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九)同意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五、违诺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违诺信息信用修复遵循“谁认定、谁归集,谁实施”的原则。各单位认定、归集的违诺信息记录,由各认定、归集单位组织实施信用修复。

(二)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违诺信息划分为轻微违诺信息和严重违诺信息。

1、符合下列条件的违诺信息为轻微违诺信息:

(1)因操作失误、告知不详尽等原因造成的非主观故意违诺行为;

(2)违诺行为后果较轻,已对违诺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该违诺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

(3)申请信用修复时无其他违诺信息、严重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信息的;

(4)被认定、归集违诺信息的单位认定为轻微违诺行为的。

2、符合下列条件的违诺信息为严重违诺信息:

(1)提供虚假或不实信息获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信用修复时存在两条及以上违诺信息的;

(3)违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诺行为尚未有效整改,不良影响尚未消除的;

(5)因违诺行为受到严重处罚的;

(6)申请信用修复时存在其他严重行政处罚和失信行为的;

(7)被认定、归集违诺信息的单位认定为严重违诺行为的。

六、违诺失信行为的处理

(一)涉及轻微违诺行为的信息自违诺行为认定之日起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1年。主动向认定或归集违诺信息的单位告知未被核查发现、尚未记入信用记录、影响轻微的违诺行为,可不作为违诺信息公示。认定该事项的单位应做好相关认定资料留存。

(二)涉及严重违诺行为的信息自违诺行为认定之日起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3年。涉及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和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违诺行为的,由作出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资质。

(三)信用主体违诺信息公示的终止适用以下条件:

(1)涉及轻微违诺行为的信息,公示满3个月且信用主体纠正违诺失信行为的,经申请可终止公示。

(2)涉及严重违诺行为的信息,公示满6个月且信用主体纠正违诺失信行为的,经申请可终止公示。其中存在两条以上违诺信息的以后一个违诺信息公示期为准。

七、工作流程

(一)梳理承诺事项。区、县(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行业组根据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以及行业管理职能等,梳理可实施信用承诺的事项,形成本单位信用承诺事项目录,报送市文旅广电局汇总形成市级信用承诺事项目录。

(二)编制承诺工作细则及规范文本。区、县(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印发的联合奖惩备忘录、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办法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信用承诺工作细则和承诺应用措施清单(包括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并根据本单位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参考上述信用承诺类型,制定适用于相关承诺事项的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区、县(市)级相关行政机关参考使用市级工作细则、承诺应用措施以及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如确有特定需要的,再另行制定。

(三)作出信用承诺。区、县(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行业组织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会员在办理信用承诺事项时作出信用承诺,并告知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或在有关网站上下载使用。签定的信用承诺书扫描件在各级有关部门网站或政务网站、行业协会商会网站上公示。

(四)对践诺行为的监管。区、县(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行业组织根据监管职责和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监督、验收等工作,对市场主体践诺行为进行监管。

(五)实施激励或惩戒。区、县(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行业组织对市场主体违背承诺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或根据承诺应用措施清单采取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市文旅广电局信用经济发展试点领导小组负责指统筹、协调全市信用承诺制的建立和实施,区、县(市)文旅局责任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本辖区内信用承诺制的实施。市、区两级业务对口行政机关要加强协调对接,扎实推进信用承诺制有效落地,尤其是涉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区、县(市)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主动对接市有关行政机关,将统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逐步推进。鼓励各行业领域分别实施、全面推进信用承诺制应用。区、县(市)文旅局牵头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试点领域重点推进,逐步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行业组织应要求及时向市文旅广电局归集信用承诺相关信息,并时总结信用承诺制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形成信用承诺应用案例信息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监督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信用承诺管理、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监管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