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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各区、县(市)、自贸区沈阳片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23年度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4月9日
沈阳市2023年度省全面开放专项
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为持续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辽宁省支持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经〔2022〕118号)和《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省全面开放专项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商财〔2023〕7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2023年度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一、支持方向
(一)外贸企业银行贷款贴息。
(二)支持新增外贸企业发展。
(三)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四)支持企业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
(五)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支持二手车出口试点。
(七)支持创新发展服务贸易。
(八)支持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发展。
(九)支持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
(十)支持海陆大通道建设。
(十一)优质外商项目奖励。
(十二)招商引资工作奖补。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外贸企业银行贷款贴息
2022年度下半年(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进出口额达到300万元(含)的外贸企业,对其在2022年度下半年发生的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给予贴息支持,年度内单户企业贴息上限为200万元。
(二)支持新增外贸企业发展
对2022年首次新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能提供外汇结汇单等相关凭证、2022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万元(含)(需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新增外贸企业,对其2022年企业开办发生的房屋租赁费、一次性装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内单户企业补助上限为5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1.对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2022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120万元的,在2022年发生的平台入驻、宣传推广等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2.对利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2022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20万元的,在2022年发生的开发建设、宣传推广等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3.对2022年营收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照其年度发生的经营场所租赁、设备购置、网络等综合服务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其中,跨境直播企业年开展跨境直播场次不少于100场,运营服务企业年服务沈阳企业不少于20家,通关服务企业(含监管场所)年报关或处理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不少于50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
1.对企业参加的经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境内国际性展会所发生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补助。
2.对企业参加的各类非重点境外展会所发生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补助。
3.对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按不超过实际发生注册费用的50%比例补助。其中,对民营企业按照90%比例补助。
4.对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所发生的认证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补助。其中,对民营企业按照90%比例补助。
5.对企业开展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内强制性认证)所发生的认证费和产品检验检测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补助。其中,对民营企业按照90%比例补助。
6.对企业在境外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补助。其中,对民营企业按照90%比例补助。
本条政策中涉及民营企业支持内容,须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有关要求予以贯彻落实。
本条政策根据资金规模及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金额上限。
(五)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国家级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在以下方面发生的实际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
1.支持实验室、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展示中心等场地租赁、建设改造、设备购置等。
2.支持信息系统、网络平台的开放、推广和应用。
3.支持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企业开展市场开拓、宣传推广、招商引资。
国家级基地支持上限为100万元,省级基地支持上限为50万元。
(六)支持二手车出口试点
1.对沈阳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2022年已经出口的二手车,发生的整备、检测、鉴定、仓储等方面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上限为200万元。
2.对沈阳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2022年建设集车辆采购、配件供应、海外销售为一体的二手车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平台建设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七)支持创新发展服务贸易
1.支持巩固服务进出口规模,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系统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或单位(不含旅行、技术贸易),根据2022年实际发生的服务贸易业务收(付)汇额(人民币),按照不超过2022年底前LPR给予贴息补助。
2.支持沈阳市沈河区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2022年开展的“互联网+服务”跨境建设、品牌培育、服务平台建设、国际营销推广、产业规划、数字化转型、智库咨询等,按照不超过发生费用50%比例补助,单个基地补助上限为200万元。
3.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系统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在2022年开展的研发、设计、项目创作、国际营销推广、品牌培育、市场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按照不超过50%比例补助,单个企业(单位)补助上限为50万元。
4.支持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系统注册的企业(单位)在2022年取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OCI)、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CC-CMM)等相关认证所发生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50%比例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上限为50万元。
(八)支持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发展
1.支持商品市场举办大型线上线下内外贸结合贸易展洽对接活动,对布展、宣传等发生的相关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为市场内业户(企业)提供国内外交易服务所建设的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市场内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网上销售相关的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市场为扩大进出口贸易建设境内外商品展示销售中心、展示厅,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在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进行宣传推介的设计、印刷、媒体宣传等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
1.对园区、各类综合服务平台、专业系统平台、海关监管区域等相关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以及改造升级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300万元。
2.支持发展规划编制、招商项目包装、线上线下开展活动等方面设备购置、平台搭建、宣传推广、设计制作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200万元。
3.对开展审批改革、公平竞争、投诉处理、法律服务、制度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工作发生的第三方评估、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宣传推广等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十)支持海陆大通道建设
1.支持重点物流园区改造升级。对市内通道节点的重点物流园区新购置的安装转运、作业、安检等现代物流设备,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上限1000万元。
2.支持海陆大通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等综合运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数据交互、订单状态、公务服务、信息公告、通关便利化、数字化转型升级等方面给予支持,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上限1000万元。
(十一)优质外商项目奖励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省全面开放专项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商财〔2023〕73号)批复的我市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情况,由市商务局及时向项目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十二)招商引资工作奖补
根据《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招商引资奖补工作的通知》(辽商财〔2019〕45号)规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由市商务局用于支持招商项目包装、举办招商引资推介活动、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改进招商方式方法、加强招商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具体如下:
1.激励各区、县(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根据《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考核办法》,依据各地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结果以及招商引资工作推进情况,对各地区招商引资工作给予资金奖补。
2.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一是与主流媒体、传媒机构等合作,宣传推介沈阳重大项目、投资政策等情况。二是采取宣传片、宣传册、媒体宣传、印刷资料等方式,展示沈阳整体招商形象。三是组织开展场景大会、专题推介会、经验交流会、集中签约仪式等招商活动。四是包装策划项目,搭建项目平台,推动项目对接洽谈。五是改进招商引资方式方法,采取与重点中介、信息咨询机构合作等方式,整合相关资源,促进项目签约落地。六是采取组织开展招商引资专题培训、赴国内重点城市学习调研等方式,加强招商专业队伍建设。七是其他招商引资工作。
三、申报条件及要件
(一)支持方向中(一)、(二)、(四)、(五)、(六)项申报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2022年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海关失信企业),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在沈阳商务系统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
(二)支持方向中(一)、(二)、(五)项申报要件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海关注册登记编码证书或回执。
3.税务纳税信用等级网站查询截图。
4.执行政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申报外贸企业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贴息计算情况表;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6.申报支持新增外贸企业发展项目需提供:执行期内首次新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证明(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大厅可出具);实际发生费用的合同、票据、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7.申报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项目需提供:相关的合同、票据及其他证明材料。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支持方向中第(三)项申报条件
1.通关服务企业为在沈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单位),其他企业为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2022年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海关失信企业),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在沈阳商务系统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
(四)支持方向中第(三)项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项目简介(企业概况、主营业务、项目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年度财务报表、税务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截图。
2.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
企业在沈阳海关备案登记证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证明,包括且不限于与平台签订的协议,平台交易额截图,店铺后台公司名称截图,报关单据;平台使用费、交易佣金、卖家购买平台广告服务费用、平台展示费用、企业认证费用等服务合同、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入驻国外平台的,提供以上各项费用的付款截图;可证明入驻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其集团公司为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材料。
3.利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
企业在沈阳海关备案登记证明;平台首页截图(包含网址、联系方式、展示的商品及企业信息);平台后台截图;报关单据;独立站建设和购买国内外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主要网络媒体的广告服务的服务合同、费用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4.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还需提供:
(1)跨境电商相关服务营收证明、年度财务报表。
(2)跨境直播服务企业提供:直播截图、直播活动汇总表、直播平台账号,个人注册账号提供与账号持有者签订的协议。运营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企业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汇总表。通关服务企业(含监管场所)提供:服务企业的服务合同、服务企业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证明、服务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列表。
(3)房屋租赁及物业、直播设备购买、活动举办、广告推广、金融服务、商标版权、人才培训、企业咨询、网络专线购买维护、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使用、设备购置、机房装修、系统维护、第三方监管劳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的购置租赁、海关监管查验仓储设备设施及相关配套信息系统维护、跨境电商物流等事项合同、发生费用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支持方向中第(四)项申报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须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资格)证书。
3.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由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打印)。
4.海关信息表(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截图或打印)。
5.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6.另外还需要提供:
一是参加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与展会承办机构或主办方签订的展会合同或展位确认书;每个展位现场影像资料(录像光盘,含展会标识、展位号、企业标识或名称及企业自有人员在展位前的工作情况等,视频应为连续拍摄且不少于15秒的影像资料文件);展位费发票及付款凭证。
二是参加非重点境外展会:与项目组织单位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书;以代参展方式参加非重点境外展会需提供企业与第三方代参展机构或人员签订的代参展服务协议;每个展位现场影像资料(录像光盘,含展会标识、展位号、企业标识、眉板名称及护照人首页人员在展位前的工作情况等,影像视频应为连续拍摄且时长不少于15秒);申报企业的展位费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汇款单(参展企业汇出款项),如以外汇结算的,需提供银行付汇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
三是境外商标注册(项目名称格式为:注册地+商标类型+商标名称):企业境外注册证书;企业委托商标注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标注出商标注册国及注册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及汇款单(企业汇出款项),汇款单如以外汇结算的,需提供银行付汇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
有关说明:境外商标注册项目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后的首个申报年度申请资金支持;境外商标注册项目只对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的注册费用给予支持,不包括咨询、代理及其他费用,如企业通过代理机构获得商标,且合同内无法区分代理费、服务费和注册费等相关费用,企业须提供详细费用明细。
四是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名称格式为:认证标准名称+认证项目类别):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机构的认证资格证书;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及汇款单(企业汇出款项),汇款单如外汇结算的,需提供银行付汇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
有关说明: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主要包括: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ca.gov.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后的首个申报年度申请资金支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只对首次认证所发生的认证费用予以支持,不包括后续年度审核、换证、咨询、培训及其他费用,如企业通过代理机构获得商标,且合同内无法区分代理费、服务费和注册费等相关费用,企业须提供详细费用明细。
五是产品认证项目(项目名称格式为:产品名称或产品型号+认证标准名称+认证项目类别):企业与认证、监测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产品认证证书;检验监测报告;认证机构认证资格证书;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及汇款单(企业汇出款项),汇款单如以外汇结算的,需提供银行付汇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
有关说明: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不包括我国国家规定的国内强制性认证。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产品认证项目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后的首个申报年度申请资金支持。其中:可以出具证书的产品认证项目以证书出具时间为准,因行业等原因无法出具证书的产品认证项目以检验监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准。产品认证项目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和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不包括后续年度审核、换证及其他费用。
六是境外专利申请项目(项目名称格式为:产品+专利申请地+专利类型):企业获得的境外专利证书;企业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记账凭证、付款凭证等)、经税务局网上查询系统确认的发票、汇款单(企业汇入款项及相关单位汇出款项),汇款单如以外汇结算的,需提供银行付汇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
有关说明:专利申请项目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后的首个申报年度申请资金支持;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所发生的申请费用予以支持,不包括其他费用,如企业通过代理机构获得商标,且合同内无法区分代理费、服务费和注册费等相关费用,企业须提供详细费用明细。
(六)支持方向中第(六)申报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须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资格)证书;海关报关单;年度支持二手车出口试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及电子版光盘。
2.整备、检测、鉴定、仓储还需提供:企业与第三方整备、检测、鉴定、仓储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产品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机构的检测鉴定资格证书;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汇款单(企业汇出款项)及其他相关材料。
3.二手车出口公共服务平台还需要提供:平台展示图(包括且不限于首页、商品信息页、后台管理页面、交易额统计页面等);二手车平台交易额证明;平台软硬件购置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须包含硬件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照片等信息);系统开发合同及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
(七)支持方向(七)申报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2022年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海关失信企业),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在沈阳商务系统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认真执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并按所属业务类别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和“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中任一平台如实登记并上报数据,未在该平台上登录数据的企业不予支持。
5.开展服务贸易业务。
(八)支持方向(七)申报材料
所有项目都需要提供: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目录及申报项目清单,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和“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注册信息表。
申报支持巩固进出口(不含旅行、技术贸易)规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单位)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业务数据表。
3.企业(单位)服务贸易进出口收付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承接跨国公司的国际服务贸易业务,而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贸易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4.相关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外文需提供翻译公司出据的翻译件。
申请“支持特色出口基地建设”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重点反映企业(单位)申报期内服务贸易特色出口基地建设工作成果。
2.企业(单位)获得国家级服务出口基地称号的证明文件。
3.企业(单位)开展“互联网+服务”跨境建设、品牌培育、服务平台建设、国际营销推广、产业规划、数字化转型、智库咨询和贸易促进等活动的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4.开展相关活动证明材料。
申请“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开展的研发、设计、项目创作、国际营销推广、品牌培育、市场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证明材料,如:协议、合同和图片等,外文需提供翻译公司出据的翻译件。
3.开展的研发、设计、项目创作、国际营销推广、品牌培育、市场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申请“支持开展国际资质认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在申报期内取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OCI)、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CC-CMM)等相关认证的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认证的维护、升级证明材料。
3.企业(单位)认证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4.企业(单位)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认证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外文需提供翻译公司出据的翻译件。
(九)支持方向(八)申报要件、条件
1.项目申报要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2022年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海关失信企业),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在沈阳商务系统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
2.申报条件
(1)举办大型线上线下内外贸结合贸易展洽对接活动的商品市场需提供:
①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②商品市场简要介绍(包括成立时间、经营内容、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
③支持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发展项目审核表。
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⑤活动方案及结算表。
⑥活动现场图片或视频记录。
⑦活动总结材料。
⑧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⑨设备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⑩车辆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⑪策划执行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⑫设计宣传印刷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⑬参展商及采购商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⑭参展商及采购商住宿发票。
(2)自建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市场内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网上销售的商品市场需提供:
自建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商品市场:
①申报单位须提供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③商品市场简要介绍(包括成立时间、经营内容、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
④支持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发展项目审核表。
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⑥平台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⑦ICP证明文件。
⑧平台展示图(包括且不限于首页、商品信息页、后台管理页面、交易额统计页面等)。
⑨电商交易额证明。
⑩平台软硬件购置、系统开发合同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等),须包含硬件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照片等信息)。(仅限平台初始投资费用)
⑪宣传推广合同,费用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等),或购买国外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媒体广告服务费用的平台付款截图)。(仅限平台宣传推广费用)
市场内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网上销售:
①商品市场须提供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商品市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③商品市场简要介绍(包括成立时间、经营内容、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
④支持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发展项目审核表。
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⑥商品市场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合同复印件。
⑦商品市场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发票复印件。
⑧商品市场内企业与第三方电商交易额证明。
⑨第三方电商业务发生平台网址及网店首页截图(可多个)。
(3)为扩大进出口贸易建设境内外商品展示销售中心、展示厅的商品市场需提供:
①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③企业简要介绍(包括成立时间、经营内容、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
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⑤项目计划书、项目费用决算表。
⑥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境外展会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⑦场地装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境外展会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⑧货物装卸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境外展会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⑨设备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境外展会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⑩活动方案及结算表。
⑪活动现场图片或视频记录。
⑫活动总结材料。
⑬参会人员签到表(包括姓名、国籍、代表企业、联系方式等)。
(4)在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进行宣传推介,设计、印刷、媒体宣传的商品市场需提供:
①申报单位提供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②企业简要介绍(包括成立时间、经营内容、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
③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④策划执行方案。
⑤制作物料或宣传片等的价格清单及结算表。
⑥制作物料或宣传片等的发票。
⑦宣传片制作合同及发票。
⑧海外推广发布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⑨宣传推介物品实物或图片视频资料。
(十)支持方向(九)中需要的要件、提供材料
1.支持方向(九)中政策1需要的条件和提供材料
(1)申报要件
①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2022年8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海关失信企业),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③在沈阳商务系统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
(2)申报条件
①园区符合自贸区沈阳片区规划布局和产业方向,有明确发展规划,具备良好的基础建设条件的园区(一个园区只能一家单位申报,不支持联合体申报、分期申报)。
②各类综合服务平台、专业系统平台、海关监管区域,需要为自贸区沈阳片区内建设运营,有明确的功能属性,有具体的服务市场需求。
③申报主体为各类园区、各类综合服务平台、专业系统平台、海关监管区域的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单位。
(3)申报材料
申报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①园区、平台、区域基本情况表。
②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加盖鲜章。
③区级(含)以上部门对园区、平台、海关监管区域的认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命名文件、规划方案、平台项目立项审批等。
④园区、海关监管区域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占地面积、四至边界、规划建设等基本情况,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以及改造升级投资情况。
⑤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定位,园区已入驻及意向入驻企业情况。
⑥平台设计方案、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以及改造升级投资情况。
⑦其他可提供的材料复印件。
2.支持方向(九)中政策2、3需要的条件和提供材料
(1)申报主体
自贸区管委会。
(2)申报条件
①在项目申报期内进行了结算或进行了阶段性结算。
②主要用于自贸区建设、服务企业、优化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③项目按照财政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3)申报材料
①项目基本情况。
②项目费用凭证。
(十一)支持方向(十)需要的要件、提供材料
1.申报要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2022年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海关失信企业),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在沈阳商务系统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主营业务为国际物流、国际货运、跨境电商、国际贸易、国际运邮等,按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备案。
2.申报条件
(1)重点物流园区改造升级项目
①物流园区需由所在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以上审批立项或备案,具有一定规模物流节点作业活动的空间集结地,具有基础性、公共性和服务性特征。
②申报物流园区需具备比较完备的设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相关设施),具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所)、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园区)、或海关监管作业场地(所)、或海关查验场地(所)等功能。
③物流园区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管理机构,能为入驻企业和终端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
④现代物流设备已正式投入使用,建立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制度;需提供实际现代物流设备采购费用明细及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
(2)综合运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①综合运输公共服务平台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指导建设、监制验收、或参与共建,并开展海陆大通道相关综合运输公共服务。
②申报项目应为企业在国际货运、跨境电商、国际贸易、国际运邮等海陆大通道相关业务提供服务100次以上。需提供申报年度以来为相关企业提供海陆大通道相关服务100次以上的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
(1)申报项目所在企业(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①正式申请文件。
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生产用工、社会效益等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及相关附件材料真实性、合规性的承诺书,以及申报项目未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承诺书。
③物流园区服务我市海陆大通道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⑤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证书(辽宁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截图证明)。
⑥提供近五年的审计报告,且至少两年的净资产及净利润均为正;
⑦出具的申请企业(单位)项目申报承诺书及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1、12、13、14),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单位)公章、所在区、县(市)商务局公章。
⑧相关影像资料。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申报重点物流园区改造升级项目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①物流园区需由所在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以上审批立项或备案,具有一定规模物流节点作业活动的空间集结地,具有基础性、公共性和服务性特征的证明材料。
②物流园区升级改造方案(应包括物流园基本情况、进展情况、改造方案、项目实施效果、资金投入情况、贷款情况、费用或利息支出情况等)。
③物流园区改造升级项目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
④项目于2022年内实际资金投入的证明。
⑤改造升级协议、合同的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加盖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商务局公章。
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
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核(计)报告。
⑧升级改造购置的现代物流设备明细及费用发票等。
(3)申报平台类项目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①综合运输公共服务平台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指导建设、监制验收、参与共建的证明材料。
②综合运输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海陆大通道相关综合运输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
③平台建设情况说明(应包括项目平台基本情况、进展情况、项目实施效果、资金投入情况等)。
④项目于2022年度服务的企业清单、平台与服务企业签订入驻服务合同的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加盖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商务局公章。
⑤证明平台及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材料(如纳税证明、进出口证明等)。
⑥证明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材料(国际货运、跨境电商、国际贸易、国际运邮)。
⑦综合运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费用明细及发票等。
四、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1.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申报项目将纳入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支持事项项目库管理。
2.企业(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企业注册所在地),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单位)报送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及汇总,确保项目申报材料要件规范、齐全,并于4月19日前,将资金申请文件(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商务局财务处和相关业务处(各1份)、市财政局(1份),同时将初审通过的纸质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务局相关业务处(3份)。
3.资金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情况、各类项目申报汇总表。项目企业(单位)申报项目资金原则上保留到千元,申报材料每页均须加盖单位、企业公章(含封面和附件)。纸质申请材料须编制目录、页码,用A4纸装订塑封成册(加封面、左侧装订),同时提供与材料顺序一致的电子版及PDF扫描件(刻录光盘)。申报材料中包含外文资料,需同时报送中文译本。
4.对于重点境内国际性展会、非重点境外展会及其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采取无纸化报送方式,将全部申报材料按照申报要求的顺序(即:基本申报要件+按类别申报要件)进行排序、编制目录及页码后进行扫描,形成PDF文档刻录在光盘中(申报材料应清晰完整,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后再予以扫描,有外文资料的须配套与审核内容相关的中文翻译),将光盘作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报送(原则上每个项目对应1张光盘)。
5.市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技术、财务方面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项目,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在相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五、绩效目标管理
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由项目企业(单位)结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照项目企业(单位)隶属关系在申请项目时报送至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项目企业(单位)填报的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进行审核,并结合实际情况汇总填报形成《2023年省全面开放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期望指标值,实际完成值均需填报,附件1),于2024年4月19日递交项目材料的同时报送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其他事项
1.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已得到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同一方向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2.支持企业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申报要件中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相关信息应一致。如发生变更导致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不予支持。
3.项目资金支持时间:外贸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支持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项目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它项目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并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申报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过程中有疑问的企业(单位)请按照隶属关系联系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如遇特殊情况,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协调解决。
6.美元汇率按2022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7.在项目申报及初审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附件:沈阳市2023年度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