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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动《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沈商务发〔2023〕6号)政策落地见效,科学指导各地区开展政策兑现(申报),市商务局制定了《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沈阳市商务局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
措施(试行)申报指南
根据《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沈商务发〔2023〕6号)《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方案》(沈商务发〔2024〕1号)政策条款和工作要求,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奖励对象、所需要件及流程
(一)第一条“鼓励批零住餐企业入库”
1.奖励对象
年营业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且于2023年度首次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单位库的批零住餐法人企业,包含月度即时入库的新开业投产企业和年度入库的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企业,不包含由其他统计专业企业库(服务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等)转来的法人企业。
2.奖励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依法按时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3.兑现流程
(1)由市商务局分别函请市统计局、大数据局、税务局提供入库情况、信用情况及纳税等级情况,筛选符合政策要求的拟奖励企业范围并下发各地区。
(2)由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市商务局下发的企业名单,组织对拟奖励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依法按时网报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属地政府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至市商务局。
(3)由市商务局将审核合格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履行资金报批拨付程序。
(二)第二条“鼓励新建改造商业设施发展自营联营”
1.奖励对象
经营主体为贸易业法人企业的商业设施(超市、购物中心、专业交易市场),年营业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且于2023年度首次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2024年度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达到政策规定的总量规模。
2.奖励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依法按时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3.申报要件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项目简介(需包含新建成和改造提升投入运营情况)。
(3)项目单位申报承诺书。
(4)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项目单位采用自营联营、统一收银核算经营模式的证明材料。
(7)项目单位2024年度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达到政策规定总量规模的证明材料。
(8)项目单位首次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的证明材料。
(9)项目单位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的证明材料。
(11)项目单位2024年各节点网报情况的证明材料。
(12)项目单位属地政府推荐意见(加盖政府公章)。
4.申报流程
(1)由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域内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开展申报,并会同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出具属地政府推荐意见,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后报至市商务局。
(2)由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
(3)由市商务局将审核合格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履行资金报批拨付程序。
(三)第三条“鼓励在营商业综合体扩大自营联营规模”
1.奖励对象
2022年年度入库(含)以前已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2023年度处于在续经营状态,且2023年度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达到政策规定的总量规模、增速和增量。
2.奖励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依法按时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3.申报要件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项目简介。
(3)项目单位申报承诺书。
(4)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项目单位采用自营联营经营模式的证明材料。
(7)项目单位2023年度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达到政策规定总量规模、增速和增量的证明材料。
(8)项目单位已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的证明材料。
(9)项目单位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的证明材料。
(11)项目单位2023年各节点网报情况的证明材料。
(12)项目单位属地政府推荐意见(加盖政府公章)。
4.申报流程
(1)由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域内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开展申报,并会同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出具属地政府推荐意见,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后报至市商务局。
(2)由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
(3)由市商务局将审核合格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履行资金报批拨付程序。
(四)第四条“支持引进设立大型批零住餐法人企业”
1.奖励对象
2023年度新注册成立,并于当年首次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的批零住餐法人企业,2024年度零售额、营业额达到政策规定的总量规模。
2.奖励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依法按时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3.申报要件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项目简介。
(3)项目单位申报承诺书。
(4)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项目单位2024年度零售额、营业额达到政策规定总量规模的证明材料。
(7)项目单位首次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的证明材料。
(8)项目单位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9)项目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的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2024年各节点网报情况的证明材料。
(11)项目单位属地政府推荐意见(加盖政府公章)。
4.申报流程
(1)由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域内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开展申报,并会同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出具属地政府推荐意见,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后报至市商务局。
(2)由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
(3)由市商务局将审核合格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履行资金报批拨付程序。
(五)第五条“支持跨地区经营企业在沈设立区域法人总部”
1.奖励对象
2023年度新注册成立,并于当年首次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的批零住餐法人企业,2024年度销售额、营业额达到政策规定的总量规模。
2.奖励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依法按时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3.申报要件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项目简介。
(3)项目单位申报承诺书。
(4)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项目单位2024年度销售额、营业额达到政策规定总量规模的证明材料。
(7)项目单位首次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的证明材料。
(8)项目单位拥有3家(含)以上外埠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需体现分支机构经营数据纳入在沈总部统计)。
(9)项目单位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的证明材料。
(11)项目单位2024年各节点网报情况的证明材料。
(12)项目单位属地政府推荐意见(加盖政府公章)。
4.申报流程
(1)由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域内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开展申报,并会同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出具属地政府推荐意见,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后报至市商务局。
(2)由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
(3)由市商务局将审核合格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履行资金报批拨付程序。
(六)第七条“支持批零住餐业企业做大做强”
1.奖励对象
2022年年度入库(含)以前已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的批零住餐企业,2023年度处于在续经营状态,且2023年度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达到政策规定的增量规模、增速和排名。
2.奖励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含跨省分支机构)。
(2)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依法按时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3.申报要件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项目简介。
(3)项目单位申报承诺书。
(4)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项目单位2023年度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达到政策规定总量规模的证明材料。
(7)项目单位已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的证明材料。
(8)项目单位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9)项目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的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2023年各节点网报情况的证明材料。
(11)项目单位属地政府推荐意见(加盖政府公章)。
4.申报流程
(1)由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域内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开展申报,并会同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出具属地政府推荐意见,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后报至市商务局。
(2)由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
(3)由市商务局将审核合格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履行资金报批拨付程序。
二、其他事项
(一)此政策按时间顺序分条款、分批次进行兑现(申报),项目兑现(申报)日期以市商务局兑现(申报)通知为准,政策内容及相关事项咨询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电话:22722104。
(二)项目申报文件需提供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各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情况、各类项目申报汇总表。申报材料每页均须加盖公章(含封面和附件)。纸质申报材料须编制目录、页码,用A4纸装订成册(加封面、左侧装订),同时提供与材料顺序一致的PDF扫描件。
附件:1.项目资金申报表模板(第2-7条适用)
2.项目单位申报承诺书模板(第2-7条适用)
3.项目单位属地政府审核意见模板(第1条适用)
4.项目单位属地政府推荐意见模板(第2-7条适用)
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项目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 单位 信息 | 申报项目条款 | ||||
申报企业名称 |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
所在区、县(市) | |||||
详细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经办人 | |||||
联系电话(手机) | |||||
企业信用情况 | 纳税信用等级 | ||||
是否依法按时网报 | |||||
申报 金额 | 大写 | ||||
小写(万元) | |||||
初审 情况 | 初审意见:
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初审意见:
区、县(市)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项目单位申报承诺书
依据《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我公司开展对 项目申报工作。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我公司郑重承诺:
1.所提报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数据准确、真实、有效。
2.如有违反政策规定、申报规范及弄虚作假的情况,由我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奖励资格、退还奖励资金、法律追究等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鼓励批零住餐
企业入库)项目的审核意见
市商务局:
按照《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沈商务发〔2023〕6号)政策要求和市商务局工作安排, 区、县(市)对政策第一条“鼓励批零住餐企业入库”相关申领企业进行了审核,意见如下:
共x户企业,x户合格,x户不合格(后附不合格企业情况说明)。
附件:申领企业审核意见情况表
区、县(市)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申领企业审核意见情况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审核意见 |
关于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项目的推荐意见
市商务局:
按照《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沈商务发〔2023〕6号)政策要求和市商务局工作安排, 区、县(市)对相关申报企业进行了初审,意见如下:
企业符合第二条“鼓励新建改造商业设施发展自营联营”, 企业符合第三条“鼓励在营商业综合体扩大自营联营规模”, 企业符合第四条“支持引进设立大型批零住餐法人企业”, 企业符合第五条“支持跨地区经营企业在沈设立区域法人总部”, 企业符合第七条“支持批零住餐业企业做大做强”,同意推荐申报。
附件:申报企业初审意见情况表
区、县(市)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同意推荐申报企业情况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申报项目条款 | 拟奖励资金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