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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沈工信发〔2024〕36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第9、10条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5-28)

各区、县(市)工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沈政发〔2024〕4号),针对其中第9、10条支持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第9、10条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沈政发〔2024〕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支持工业企业扩大生产。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四条  政策主要内容

1.支持工业企业加快释放产能。对2024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给予5-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4年全年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5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给予50-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重点企业扩大生产和抢抓市场订单,在生产要素保障、技术改造、市场拓展、降低物流成本等方面给予政策性补贴。一季度奖励与全年奖励可以兼得。

2.鼓励工业企业升级壮大。对2023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且2024年产值增长2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对象和标准

1.对2024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10亿元(含,下同)、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0.5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2024年全年增量超50亿元(含,下同)、4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重点企业扩大生产和抢抓市场订单,在生产要素保障、技术改造、市场拓展、降低物流成本等方面给予政策性补贴,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4.对2023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含),且2024年产值增长2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工业总产值规模突破1亿元(含,下同)、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项目评审费用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6.同一企业同一类奖励,国家、省、市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库内(集团口径申报企业范围包括规上控股子公司)。

2.企业分类依据2017年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申请表;

3.真实性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

5.相关佐证材料:

(1)统计报表

(2)申报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

(3)申报企业产品库存明细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组织,明确各项申报事项;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属地工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组织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审。

3.社会公示:对拟获得奖励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按要求履行资金审批程序,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需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市、区县(市)1:1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政策执行期内不再允许申报。

第十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