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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沈工信发〔2024〕29号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2024年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4-05-28)

沈阳市2024年促进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重大战略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及系列政策措施,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民营企业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加快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注入强劲动能。

(二)总体目标。2024年,全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发展基础更加夯实,民营经济对税收、技术创新、吸纳就业和企业数量增加的贡献持续显现,新兴产业不断壮大,产业层次逐步升级,结构更趋合理,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明显提升。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民间投资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均达到50%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行动

1.推进经营主体培育计划。以“提质量、优结构”为目标,推进培育壮大经营主体行动。推行经营主体开办“掌上办”,提供设立、变更、注销等全流程手机端办理服务。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服务体系,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围绕国际国内两个方向,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企业引进力度,力争全年落地亿元以上项目1100个左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2.强化载体建设。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房屋租金和物业费减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落实《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引导创业孵化载体提质发展。加强双创载体建设,力争全市各级各类双创载体数量达到280家。遴选沈阳市优秀就业创业指导站并给予相应建站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3.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办好2024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辽宁赛区沈阳地方赛活动,择优推荐入围辽宁赛区,展现我市创新创业新成效,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创业动力。配合办好第九届“创客中国”辽宁省创新创业大赛,扩大赛事影响力,发掘和培育一批优秀项目和优秀团队,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推动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支持自主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群体的支持力度,全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5亿元。利用校园广播、学校网站等媒体手段,广泛宣传《沈阳市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各项内容,鼓励高校毕业生打破传统观念束缚,积极自主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5.加快培育优质中小企业。健全梯度培育体系,加强分类指导,促进企业做精做强做大。筛选市单项冠军潜在企业,形成企业培育库,“一企一策”指导企业自我评估;遴选部分国家单项冠军企业编撰企业发展案例,组织政策、案例宣传。力争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户以上、新增单项冠军企业10户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开展产业水平提升专项行动

6.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鼓励民营企业根据相关地区农业资源优势,建立优质原料基地,布局加工产能,构建全产业链条。培育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不少于30家;培育市级美丽休闲乡村5-8家,争创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发展稻米产业链重点项目不少于10个。大力发展数字农业,创建数字农业应用场景不少于9个,争创省级智慧农业应用基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7.引导制造业民营企业向高端化转型升级。推进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培育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首次研制应用,攻克工业母机、高性能机器人等领域“卡脖子”问题。力争推进60项以上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新增30个以上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支持15个以上重大技术装备首次研制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大抓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稳妥推进工业领域碳减排,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推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引领绿色制造标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新培育省级以上绿色制造示范企业达到30户以上。鼓励绿色低碳改造,推进工业绿色低碳项目20个以上。综合利用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培育“无废工厂”20个以上。推进绿电交易工作,支持重点用户带动上下游企业全产业链条参与绿电交易。(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普及行动。以建设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为契机,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创新中心,分行业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遴选培育一批优质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打造一批“小快轻准”产品及解决方案,全市数字化转型中小企业达到300户以上,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以上比例超过9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推进制造业智能转型示范提升行动。以“智改数转”为抓手,广泛应用“数智”技术为企业赋能,鼓励民营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上云用云,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实施“双一百培育工程”,争创智能制造示范项目。2024年,力争累计不少于30个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上云企业达到4000户;推进智能升级项目100个、数字化场景100个,打造智能工厂10个以上、数字化车间15个以上。提升重点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和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支持民营企业助推服务业转型。新建互联网医院5家以上,为百姓提供在线咨询、复诊、续方、购药等功能,方便市民线上就医问诊。打造“一机游沈阳”数字文旅平台,开展数字化景区和数字博物馆建设,提供优质数字化文旅服务。建设一批数字引领型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推动数字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开展智慧教育示范建设,推动院校信息化项目建设。持续开展电商直播示范主体培育工作,培育3家以上市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开展大型电商促销活动,推动电商直播更好赋能实体商贸。(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

(三)开展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12.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打造市区联动的工作机制,着力营造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生态,建设高新技术企业、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围绕科技型企业认定条件、申报流程、支持政策等方面,加强专题培训服务。2024年,全市科技型企业总数超过2.5万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590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构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及企业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推动重大创新平台加快建设、发挥作用;推动超大型深部工程灾害物理模拟设施按计划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平台注册企业用户3000家以上,新增服务项目100项左右,新增都市圈服务机构10家左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开展中试试验、技术熟化和工程化研究,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奖补”变“股权”政策。制定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大力建设、发展大学科技园、创业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含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100家科技成果转化承接载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开展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专项行动

15.完善社会化企业服务体系。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场景,建设社会化企业服务大厅。探索建设实体化“惠帮企@链上沈阳·街道(园区)服务驿站”,打造“惠帮企@链上沈阳·供需大集”“惠帮企@链上沈阳·企业学堂”品牌,形成快速响应、分行业分类别响应的服务体系。以“律所+商会”模式,开展10场普法宣传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开展“沈商招才”系列活动10期,服务企业1000家以上;开展“沈商金融”系列活动12期,引入金融活水襄助民企振兴。(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16.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家培训体系。开展民营企业家理想信念教育,到国内知名革命教育基地举办培训班;实施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到国内知名高校举办培训班。每季度举办“沈商大讲堂”专题讲座,组织开展“沈商科技”系列活动。加强青年企业家培训,开展红色教育主题沙龙活动,举办青蓝接力活动。依托企业培训机构,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开拓国际市场等开展系统培训;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开展至少30次以上培训。精益管理培训1000人次以上。〔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各区县(市)政府〕

17.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引育。坚持人才“全周期”服务理念,完善人才“引、育、用、留”服务体系。发布2024年度《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修订完善《沈阳市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输送毕业生奖励实施意见》。开展大学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1000人以上。择优评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兴沈大工匠、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各10个。开展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开展融资促进专项行动

18.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常态化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建立金融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常态化工作协调和对接机制,梳理形成融资清单,每季度向金融机构推送。建立信贷周调度、月分析机制,定期调度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推进“助保贷”业务、扩展“稳企贷”业务。引导银行机构开展“首贷户”培育拓展行动,组织首贷贴息政策宣传推介,每季度开展首贷贴息审核,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实现上市后备企业库提质增量,力争达到800户。对入库企业实施一企一档精细化管理,建档企业达200户以上,按所在区域、上市进度、所属产业链、拟报板块、辅导审核阶段等科学分类,设立若干子库,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梯次培育。实施资本市场培育工程,举办“产业与资本沙龙”系列活动4场以上,形成产业链、技术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的无缝衔接,拓宽企业视野、融合产业发展资源,推动企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20.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继续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控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申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服务力度。争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年累担保额超3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六)开展促进开放合作专项行动

21.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完善企业“走出去”联盟工作机制,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利用境外展会平台促进国际经贸发展和项目合作功能,以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为载体,引领企业抱团出海参加境外展洽活动,继续实施名优产品“一带一路”海外行经贸活动,拓展“一带一路”海外行品牌深化企业参展洽谈。深入发掘符合条件的境外上市后备企业资源,针对性的开展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培训、路演等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金融发展局)

22.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充分发挥沈阳地处东北亚经济圈中心的区位优势,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地区的合作,积极开展招商引资促进周活动。搭建都市圈产业协作交流平台,组织企业开展配套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23.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各类经贸平台开展合作交流。筹备举办第九届中国沈阳国际机器人大会。组织企业参加广州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全国专精特新发展大会,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日本大阪展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展会等境内外重点展会,宣传企业形象,助力企业开拓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深化企业对接合作。推动驻沈央企与民营企业对接合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驻沈央企的配套部件研发生产。推动企企互动、开展产销对接,促进企业增效和发展。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开展10次以上产销对接活动。深化区县与商会间的沟通交流,开展走进区县活动不少于3次。(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25.引导民营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推动落实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开展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参加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及对标达标、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企业标准领跑者等标准化活动。鼓励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转化为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促进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化协调发展。完成企业标准监督检查110项、团体标准监督检查10项、企业标准对标达标10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开展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

26.优化政策环境。推进惠企强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工作。持续梳理各级各类惠企利民政策,分批次出台“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清单,及时公示,动态更新。完善系统保障,推动惠企政策网上申报、自动核验、线上审批、资金兑现全流程服务。压缩申报成本,依托共享交换平台、电子证照库等大数据资源,通过申报材料复用、信息共享、自动比对、信用审核路径,大幅压缩审核环节、要件、兑现时限、跑动次数等。听取企业意见,推动惠企政策优化完善,激发企业潜在活力。〔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营商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7.优化政务环境。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企业管家在线服务功能,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点对点服务。持续优化“都市圈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扩大通办事项范围至200项,实现市、县、乡三级“综合窗口”全覆盖。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实现无差别、分领域、功能性等综合窗口运行,政务服务好评率95%以上。全面深化“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新增15项“跨部门”一件事服务场景和50项“零材料”申报服务场景,95%申请材料实现“只提交一次”或免于提交。(责任单位:市营商局)

28.优化市场环境。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各级监管部门动态更新“一单两库”,制定抽查检查任务,推动部门联合检查与日常抽查检查相结合,实现部门联合检查常态化。完善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公示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推动实施企业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及时进行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29.优化法治环境。开展“进商会、进企业、进项目”专项法治护航行动,深入100家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组织编制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开展案卷评查、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专项检查等方式,有效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以保护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目标,以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及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犯罪为打击重点,做到报案必受理、够案必立案、立案必侦破、破案必查处“四个必须”和受理、立案、侦破和追赃“四个及时”。持续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投诉问题限期办结,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提高执行力,完善机制,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市、区县(市)两级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确保如期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二)加大保障力度。规范、安全、高效使用好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好国家及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三)浓厚发展氛围。大力宣传解读关于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弘扬企业家精神,广泛宣传民营企业先进典型事迹,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增强民营企业家自豪感和使命感,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沈阳市促进民营企业提质扩量政策措施


附件

沈阳市促进民营企业提质扩量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认真落实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要求,深入实施《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进一步巩固提升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沈阳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1.实施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补贴。对2024年从商业银行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单户额度1000万元以内,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贷款利率贴息至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最高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2.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用好300万元地方专项资金,对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开展业务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再贷款合格业务规模占比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3.加大政府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力度。市投资基金出资2亿元组建中小微企业支持基金,对生产经营困难但成长预期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循环投资,简化投资评估等审批要件和流程,单户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投资回报率不高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责任单位:盛京金控集团、市财政局)

    二、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壮大

4.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建立全市“初创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数据库。按照“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分类,选拔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对经国家、省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措施上按照“免审即享”机制予以支持。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立“名特优新”榜单,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和协调服务,引导“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金融发展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5.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与驻沈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依托国家、省级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成长对已达标入统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10%、20%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额的2‰、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为科技企业开展首台套保险和新材料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每家企业承保风险额度的0.5%给予保险机构奖励,单户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8.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优化在库企业奖励措施,对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超过25亿元、50亿元、75 亿以上100亿元以下的企业,结合对地方经济贡献,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 万元的奖励。对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 20 亿元且增幅超过 15%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注册并纳入统计库且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年度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三、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

9. 持续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推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利用电子税务局等线上线下渠道优化税费服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健全涉企收费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动态调整,常态化公示,严格执行国家、省涉企收费规定,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11.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4月30日,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个人费率0.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强化人才需求保障。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开展企业人才分类评价改革试点,扩大职称自主评审及人才自主认定单位数量和范围。加大企业科技特派员支持力度,企业科技特派员在派驻期间,工资、职称晋升与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四、推动民营经济公平准入

13.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建立向民营企业推介的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渠道公开发布项目合作需求,依法依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通过投资控股、投资参股、投资代建等多种模式开展合资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

14.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40%以上份额;400万以下依法无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择优选择中小企业承接工程。(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房产局)

    五、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15.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开展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落实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公示制度和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充分发挥沈阳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制度服务民营企业作用,优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

16.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服务质效。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提醒函“两书同达”机制,主动告知企业公示期限及申请失信修复的政策和途径。提升企业信用修复初审效率,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初审时间优化为即时办结,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失信影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

17.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良好氛围。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完善“政企直通车”制度,升级“惠帮企@链上沈阳”平台功能,由市工商联选树一批“沈阳市全面振兴新突破突出贡献民营企业”作为先进典型,对优秀民营企业在公共服务、企业发展方面给予支持,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