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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沈医保发〔2023〕22号 关于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4-04-30)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待遇与职工门诊统筹待遇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减轻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现将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2024年缴费标准为24元,每月2元从个人账户扣缴。

  三、按5.6%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2024年缴费标准为24元,于2024年1月通过原渠道(税务缴费渠道)一次性全额缴纳。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