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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沈医保发〔2023〕21号 关于调整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透析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4-30         来源:教育培训处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减轻职工医保透析患者的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负担,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调整为94%。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94%、退休人员为95.5%。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