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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沈文旅广电发〔2023〕9号 沈阳市繁荣演出市场消费暂行办法

(2024-04-30)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战略部署,落实沈阳旅游业三年“倍增”行动方案进一步繁荣沈阳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城市文化旅游品位,通过大型演出吸引广大市民和域外人群来沈拉动休闲文化旅游消费,不断增强文化消费对全市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快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演出举办单位来沈举办大型商业演出活动;鼓励演出举办单位通过降低票价、加大宣传等形式吸引全国观众来沈观看商业演出,做大沈阳文化旅游商业性演出市场规模。

    第三条 开通大型商业演出活动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做到最多跑一次。

    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在本市通过市场运作、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商业演出适用本办法。

    商业演出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对符合演出管理相关规定、演出内容健康向上、招徕沈阳域外观众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大型商业演出由沈阳市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条 补贴金额:

    (一)凡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5000人至1万人(含1万人)的商业演唱会、音乐会,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销售沈阳域外观众门票2000张为基数,超出部分补贴30元/人,补贴上限最高10万元;

    1万人至2万人(含2万人)的商业演唱会、音乐会,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销售沈阳域外观众门票5000张为基数,超出部分补贴30元/人,补贴上限最高15万元;

    2万人以上的商业演唱会、音乐会,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销售沈阳域外观众门票9000张为基数,超出部分补贴30元/人,补贴上限最高20万元。

    (二)同一演出已获得沈阳市级财政补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第六条 申报程序。

    演出举办单位申请补贴资金的,应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送市文旅局审核。

    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演出批文、演出合同、票务系统出具的商业演出票务证明等

    沈阳市文旅局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沈阳市文旅局官方网站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第七条 演出主办单位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和守法经营作为奖励的前置条件,对违反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有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文旅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演出工作绩效评估,结合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文旅局、沈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