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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沈市监发〔2023〕37号 沈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4-04-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树立和培育质量标杆引导和激励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沈阳市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对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能上能下、宁缺毋滥,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创新性,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一般为每5年评定一届,特殊情况可经市政府批准及时开展。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定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成立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主任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

市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评定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获奖建议名单;

(三)研究相关重大事项。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定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评定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

市评定办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评定工作方案、评定细则等;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

(三)审核专家评定结果;

(四)对评定工作中出现的异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及市评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评定办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定组,开展资料评定、现场评定等工作。依据评定标准进行的评定工作由评定组负责。每届评定工作结束后,专家评定组自动解散。专家评定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审查、资料评定、现场评定;

(二)撰写资料评定报告、现场评定报告;

(三)其他有关事项。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动员和推荐申报工作,以及获奖组织先进经验的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含3年);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建设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社会声誉良好;

(六)近3年内无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行政处罚记录;

(七)近3年内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无查实的重大及以上质量投诉,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获奖组织原则上满5年可再次申报。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 市长质量奖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告

市评定办印发通知,并通过政府网站及媒体公开发布,向社会公布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相关事项。

(二)组织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定标准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予注明。

申报组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需符合第十条(一)条款要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对经其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推荐意见。

申报组织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连续2届不予受理。

(三)部门推荐

申报组织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递交至市评定办。

(四)资格审查

市评定办对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规范等形式审查,征求市评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将组织申报材料送专家评定组评定后,形成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市评定办向推荐单位说明理由。

(五)资料评定

专家评定组对照评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定,形成资料评定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定的组织名单。

(六)现场评定

进入现场评定的组织,由专家评定组按照评定标准等要求进行现场评定,形成现场评定报告。

(七)综合评议

市评定办根据资料评定、现场评定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议报告和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市评委会审议。

(八)审议公示

根据市评委会审议结果,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市评定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市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报批

市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表彰及经费

十三 获奖组织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以适当的形式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评定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 市长质量奖评定表彰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评定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资格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当以真实身份和必要的书面证实材料直接向市评定办提出,逾公示期及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市评定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十推荐单位有义务配合市评定办进行异议调查。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评定办。必要时,市评定办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相关申报组织不通过评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评定办。

第十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十 市评定办应当向市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及处理情况,提请市评委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条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市评定办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市评委会对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进行监督,对评定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专家在评定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评定办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解除聘任或取消资格等处理。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工作人员在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评定办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接受现场评定的申报组织,对评定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市评定办。

第二十五市长质量奖评定实行回避制度。评定专家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申报组织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定可能影响评定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人员,应当保守在评定工作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二十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等;不得出租、出售奖牌、证书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识、奖牌、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向社会公开,连续2届不予受理其申报。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

(二)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3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评定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十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市长质量奖相关机构外,沈阳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级相关质量奖的评定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沈政办发〔2016〕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评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