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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9 来源:教育培训处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沈阳市和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经2023年12月27日区政府第十九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沈阳市和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时间:2023年10月
目 录
为建立健全和平区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主席令第29号)2015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年第69号)2007年11月1日;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3月2日;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5月1日;
(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
(8)《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2年3月1日;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2024年1月31日;
(10)《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9月;
(11)《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1155-2020);
(12)《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20年3月30日;
(13)《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5月;
(14)《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辽政办〔2022〕46号)2022年9月13日;
(15)《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政发〔2020〕23号)2020年12月15日;
(16)《沈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沈政办函〔2021〕24号);
(17)《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本预案适用于和平区行政区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其他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或事件。
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辐射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是《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框架内的应对辐射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依据之一。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有效衔接。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共分为四级:第一级为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第二级为沈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第三级为沈阳市和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第四级为辐射单位(企事业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各级预案相互衔接共同组成应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完整体系。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和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平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组成。
和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全区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执法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国网沈阳供电公司和平客户服务分中心、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应急期间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调整成员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要求;
(2)当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等级的辐射事故或跨区域辐射事故时,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3)负责向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批准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5)指导、督促区域内辐射单位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6)批准发布有关辐射事故新闻、信息。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办),负责组织各单位开展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区辐射应急办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辐射应急办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大队大队长担任,必要时组织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参与辐射应急办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与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
(2)传达和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综合协调各应急工作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
(3)协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4)组织接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5)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向各应急工作机构下达行动指令并督促落实;
(6)负责编制应急总结报告。
(1)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辐射应急办的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事发单位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为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跨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修)订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开展辐射事故涉及人群生活救助工作,配合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区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区政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指导开展辐射事故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做好应急期间涉辐射事故网上舆情监测、分析研判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信息。
(4)区公安分局: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协助开展人员疏散工作,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装备经费,确保区级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6)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执法大队: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事发单位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辐射事故涉及人群的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参与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8)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9)国网沈阳供电公司和平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指导协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提供应急照明。
(10)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河流应急水量调度;参与辐射事故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1)区域内辐射企业:负责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单位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实施辐射事故的去污及事故的处理处置;发生辐射事故时配合政府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核与辐射安全责任和应急响应主体责任;
(2)制定、修订并落实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置等工作,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报告;
(4)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
(5)配合和协助做好周围环境应急监测、放射性后果评估等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依法承担事故处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所有成员单位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并参与应急演练。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区应急指挥部授权区辐射应急办视情况设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各应急响应组及职责如下: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区委宣传部、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执法大队、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国网沈阳供电公司和平客户服务分中心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为:
(1)负责向各应急响应组传达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各应急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负责区辐射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
(3)根据区辐射应急办主任的指令,起草应急工作指令单;
(4)督办应急响应各项指令的落实情况;
(5)负责应急指挥中心软硬件运行操作;
(6)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单位相关的基础资料;
(7)负责汇总事故相关报告,编制应急简报;
(8)负责编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有关部门提供专家名单。主要包括辐射防护、辐射监测、公共安全、放射医学、应急管理、水利水文、心理学、气象学、公共宣传、洗消救援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
(1)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对辐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为应急响应行动、监测方案、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和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参与辐射事故等级、响应级别的评定,预测辐射事故可能带来的影响,根据需要赴现场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与事故处置;
(4)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编写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报区辐射应急办;
(6)对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指导。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舆情监测,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对舆情进行分析、研判,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
(2)及时报送舆情信息,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3)组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4)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5)指导事发地现场相关部门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6)编制舆情应对情况报告报区辐射应急办。
发生辐射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区政府相关领导及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参与。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调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
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情况;
(2)组织指挥各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3)负责提供涉事单位及事发地周边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
(4)指导涉事单位和周边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5)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6)批准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
2.2.4.1现场协调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对外联络和文件报送等工作;
(2)督促、协调各现场工作组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3)组织收集涉事单位及事发地周边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
(4)搜集上报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的舆情动态,在舆情信息组的指导下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5)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编制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
2.2.4.2现场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辐射监测队伍和区卫生健康局等其他部门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2)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
(3)组织现场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
(4)必要时派专家或监测人员,指导支援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5)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
(6)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7)向现场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
(8)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最终监测报告报区辐射应急办。
2.2.4.3调查处置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询问、调查及处置;
(2)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处置方案;
(3)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理工作;
(4)必要时,协助涉事单位对易失控的放射源进行收贮;
(5)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
(6)编制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2.2.4.4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
(3)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的社会治安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4)编制安全保卫情况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2.2.4.5医学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指导开展辐射防护工作;
(2)负责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健康影响评估;
(3)组织对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
(4)负责对应急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
(5)组织协调卫健部门支援力量;
(6)编制医学救援应急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7)必要时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图1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级别,和平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区外发生的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我区辖区内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防范处置措施,立即拨打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急专用电话进行报告,并在1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进行书面报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相互通报。
(2)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报告后,填写《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级别,1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逐级上报直至省生态环境厅。属于较大辐射事故的,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同时通报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按照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辐射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确实无法判断事故等级,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相对较高级别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总结报告。在应急终止后1个月内上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及工作情况,需要开展的后续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
发生辐射事故时,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和事故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先期处理,防止事故蔓延。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应立即派遣人员赶赴现场。
事故单位应立即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开展自查核实工作,收集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划出安全区,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止人员进入;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响应行动;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周围环境开展辐射水平巡测、监测;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相关人员询问,尽快查找线索;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对受伤人员的医学救治,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进行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由市急救中心进行转运。各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事故影响,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的四个等级。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形分别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下达应急行动指令,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指导。区政府配合省、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2)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下达应急行动指令,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急行动,同时接受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区政府各部门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3)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区政府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区辐射应急办启动应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根据区政府的需求和事态发展情况,采取必要行动和措施,协调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支援。
各应急成员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区辐射应急办的应急通知后,按要求迅速到岗,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按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行动。
应急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可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可向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及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申请支援。一般辐射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向市应急指挥部申请支援。
我区不具备处置力量时,区应急指挥部可以向市政府、省政府寻求支援,外部救援力量作为各专业救援小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应急期间,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下开展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区辐射应急办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与上级辐射应急办、本级政府各成员单位的联络,与本级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等。区辐射应急办负责建立区级各成员单位及应急响应人员通讯录并定期组织通讯演习。区辐射应急办负责制定本辖区各辐射单位应急响应人员通讯录,并确保应急响应的有效性。
(1)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区/县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2)非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辐射事故通报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通过市级和区级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一般辐射事故由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区应急指挥部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发布;较大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报有关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发布;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省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省应急指挥部报有关省政府领导同意后发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应急办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应急办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上报省辐射应急办。一般辐射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上报市辐射应急办。
(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科学合理;
(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的实施,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对当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
(5)事故单位负责辐射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实施去污、放射性处置等工作,无法找到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无法进行处置,由区政府负责完成去污、放射性物质处置等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应在两周内向区辐射应急办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区辐射应急办负责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政府和辐射事故应急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装备经费,确保启动响应后事故监测、救援等工作顺利开展,为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提供经费。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区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要组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专业队伍,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省、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铁路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区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时启动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包括指挥大厅、专家会商室等。应急指挥中心应急设施设备包括视频会议系统等,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运行、维护及保障。
各应急成员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应定期召开区辐射应急办联络员会议;各应急成员单位应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做好年度演习工作。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单位按照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区应急指挥部或区辐射应急办组织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综合应急演习(演练)每5年举行1次,专项应急演习(演练)应按应急响应组织类别和具体响应任务定期举行并制定相应方案,专项应急演习(演练)每年至少开展 1次。
区辐射应急办积极组织和指导全区辐射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公众对辐射事故的基础知识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单位有计划的开展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救援及监测等专门人才。
区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放射性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核活动,是指研究、生产、提取、加工、处理、应用、搬运、贮存和处置放射性物质或材料的活动,以及在陆上、水上、空中交通线上运输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或任何其他转移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本预案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需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定或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区域内各辐射单位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或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区辐射应急办负责对本预案统一管理,主要负责预案的版本管理、发放、收回,保证预案的实时有效。本预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