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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25 来源:教育培训处
各区县(市)侨办、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侨务工作部门:
为规范本市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现将《沈阳市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沈阳市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管理办法
沈阳市侨务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附
沈阳市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民申请确认其归侨、侨眷身份。
第三条 沈阳市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侨办)负责本市居民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第五条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前款。
第六条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第七条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八条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系未成年人或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除了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归侨身份确认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填写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市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回国时所持的有效中国护照;
(四)填写《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申请人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1.申请人出生在国外的,应当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本人国外的出生证明及父母一方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的归侨身份已由外省市政府侨务部门确认的,应当提供地级市以上政府侨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曾经加入外国国籍,后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公安部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市侨办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须交验正本核对;如系外文的,还需提供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第十条 通过华侨回国定居审批程序在本市落户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市侨办申请确认归侨身份。
第十一条 申请侨眷身份确认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填写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本市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亲属系华侨的,应提供其能够证明华侨身份的材料;申请人亲属系本市归侨的,应提供其能够证明归侨身份的材料;
(四)亲属关系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人口登记信息、国内政府部门签发的出生证/婚姻登记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第十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外籍华人眷属的侨眷身份证明可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核验完备后报市侨办确认。如符合归侨、侨眷身份,市侨办出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时限为受理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