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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解读

《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4-01-19)

    一、管理范围

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属于规章的管理范围。

二、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组织实施租赁房屋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维护租赁房屋治安秩序。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指导,区、县(市)公安分局负责指导、推进、落实、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监督检查等治安管理工作。

房产、财政、大数据、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三、出租房屋要求

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

危险和违法建筑的房屋,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例如车库等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四、治安登记

明确出租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网上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在线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或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房屋租赁企业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出租房屋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房屋租赁企业、代理人登记。明确转租或者转借房屋,也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转租、转借信息。

五、出租人与承租人治安责任

出租人治安责任包括: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告知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对租赁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出租房屋达到10间以上或者同一房屋居住人数达到15人以上的,应当指定专人履行信息登记义务,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等。

承租人治安责任包括: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得利用出租房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同住人员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等。

六、便民服务

一是搭建网上平台。明确出租人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房屋租赁企业、代理人等均可通过网上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在线办理治安登记。

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明确在租赁房屋登记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泄露他人信息。

三是加强公益宣传。鼓励通信运营商、广告发布者、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费向社会发布志愿服务公益信息。

七、法律责任

目前,本规章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第(四)项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第(五)项规定,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注:因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设定的“没收非法所得”、“五倍以下”和“十倍以下”罚款的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所以,上述《规定》中凡是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条款应视为自动失效。)

4.《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社会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公安机关按每谎报、瞒报一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办理实有人口登记或者发放居住证的;(二)违法收取居住证费用的;(三)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文件解读人:康凯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3107368


链接: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来源:沈阳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