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张明春 | 执业证号:12101200010285876 |
联系电话:13998126289 | |
工作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3号 |
张明春律师出生于一九六一年,毕业于东北大学。2001开始律师执业,2008年组建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现任主任。
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在民事类、刑事类、商业类、房地产类等诸多方面的法律事务执业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善于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力求精益求精。多年一直保持着很高的胜诉率。担任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沈阳市于洪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协会、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焱丞供暖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隆炎供暖有限公司、辽宁金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本人在为上述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起草、审定了大量合同文件,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并为其提出了正确、严谨的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顾问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多年来,本人以其细致严谨、勤奋务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为众多当事人避免或挽回了高额经济损失。
荣誉简介
本人曾义务代理了轰动东北地区"的哥赵刚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办理了众多的法律援助案件,为那些诉求无门的百姓维护了合法权益。2010年"中华之魂先锋人物"获得者。现担任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顾问,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于洪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本人多次在辽宁电视台《正在行动》栏目、《沈阳日报》法制版、《沈阳晚报》法制专栏等多家省市级新闻媒体接受采访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极其认真的对待每一宗法律事务,诚实守信,精益求精,力求用自己精深的法律知识和勤奋务实的工作态度,赢得每位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