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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所)务公开

释放和安置

(2021-01-20)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第三章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