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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沈阳市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领域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市场监管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或者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告诫 |
2 | 市场监管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首次违法,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告诫 |
3 | 市场监管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告诫 |
4 | 市场监管 |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告诫 |
5 | 市场监管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 | 首次违法,专利有效,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告诫 |
6 | 市场监管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告诫 |
7 | 市场监管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未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告诫 |
8 | 市场监管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涉案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告诫 |
9 | 市场监管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规定查封或者扣押涉案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告诫 |
10 | 市场监管 |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告诫 |
11 | 市场监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告诫 |
12 | 文化 |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 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 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涉案金额3万元以下(包括3万元),未明显扰乱电影市场管理秩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告诫 |
13 | 文化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涉及的计算机等装置数量10台以下(包括10台),未明显扰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秩序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告诫 |
14 | 生态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查封、扣押 | 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能立即改正的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予以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告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