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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沈医保发〔2023〕20号 关于完善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4-30         来源:教育培训处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实现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妥善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门诊慢性病(原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保障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2024年1月1日仍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不包括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待遇的参保人。

  二、管理方式

  以管理的统一性与公平性相结合、政策的连续性与完整性相结合、就医的定点管理与便利性相结合为原则,门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定点管理、结算方式、支付比例等均保持不变,不设起付标准。

  三、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外的其他普通门诊费用,按照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本通知适用范围的参保人门诊统筹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800元。年度内持医保码或社保(医保)卡就医结算的费用,职工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统筹支付合计低于12000元的部分,可用于超过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7800元以上的费用,次年予以清算,清算办法另行制定。

  四、就医管理

  1.符合上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享受期满,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本通知实施后,不再进行门诊慢性病认定工作。

  2.已认定并享受待遇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门诊慢性病、职工门诊统筹分别就医、分别结算。

  3.为了方便就医,参保人可以根据情况,自愿选择放弃门诊慢性病待遇身份,按职工门诊统筹政策享受待遇。当年未发生门诊慢性病费用的,门诊统筹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当年发生门诊慢性病费用的,当年的门诊统筹限额不变,次年给予清算。门诊慢性病身份一旦放弃,不可恢复。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