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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推进本市全面创新改革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宁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和《沈阳市2018年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决定对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开展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清理重点
(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
1.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宣布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的;
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所调整的事项已出台新的上位法规定的。
(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显不适应全面创新改革发展要求的:
1.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调整或者取消的;
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不符合产权保护要求,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妨碍全面创新改革发展的。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1.政府规章之间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针对同一事项的具体规定存在明显冲突的;
2.政府规章之间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针对同一事项规定了不同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不统一的。
清理过程中发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其他问题的,一并进行清理。
三、清理分工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清理、谁修订”的原则,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其起草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单位为清理主体。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也可以提出清理意见。
四、清理时间安排
2018年7月30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将本单位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登记,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清理意见,填写政府规章清理统计表(附件2)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通过协同或者传真报市法制办。
五、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认真查找、仔细对照和充分论证,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保证清理工作质量,并如期完成,我办将通报清理工作情况。
联 系 人:刘淑珍 联系电话:22532011(传真)
顾 野 联系电话:22512715(传真)
附件:1.现行有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政府规章清理统计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