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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建立符合国际化营商环境发展方向和改革创新要求的法律体系,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决定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开展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我市现行有效的涉及与简政放权、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与上位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时间安排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将本单位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登记,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失效清理意见,于5月30日前上报清理结果。
三、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区和部门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严格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清理、谁修订”的工作方法,认真查找、仔细对照和充分论证,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保证清理工作质量,并如期完成,我办将通报清理工作情况。
联 系 人:经济立法处 翟 玲 联系电话:22512715(传真)
社会立法处 刘淑珍 22532011(传真)
备案审查处 顾 野 22512715(传真)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