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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

(2017-10-25)

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11 日


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清单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清单,是指我局各处室、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同一领域信息,在进行保密审查的基础上,以列举信息条目名称的方式形成清单,并予以公开。

第四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还要根据本局工作实际情况,将“组织机构”、“政策法规”、“人事信息”和“财政预决算”等信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第五条市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纳入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

第六条   属于清单内的信息,要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更新,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中心要按照信息发布流程,对保密审查合格的政府信息,按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等要求,做好编辑和加工工作,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工作将纳入市局绩效考评体系进行年度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