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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12-29)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2年12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让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办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款内容,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户外广告是城市市容街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城市形象和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国家先后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作出新的规定。2004年,我市出台了《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对规范广告设施设置秩序、提升城市品位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户外广告数量大幅增加、类型更加丰富、设置方式更加多样,现行办法已无法与国家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定和户外广告行业发展需要相适应。因此,亟需制定新的规章,在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设置要求、安全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规范,以法治手段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塑造良好城市形象。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至第五条 总体性规定

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户外广告定义、设置原则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至第九条 规划编制要求

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详细规划的主管部门、编制流程、规划调整等作出规定。从设置区域、设置空间、设置情形等方面提出禁设要求,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十条至第十设置要求

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明确户外广告及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许可权限的划分及许可期限;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要求,并对公益广告内容、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亮度、使用时间等做出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设置责任

规定设置人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并从安全防护、安全检查、美观要求、安全监测等方面对设置人责任进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

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城市管理及执法主管部门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至第二十七条处罚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其他规定

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时间

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


文件链接:府令第94号: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