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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关于取消和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意见的通知

(2024-01-26)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

为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和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土地出让交易服务和矿业权交易服务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放开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投资或控股农副产品市场服务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等4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或拒绝执行;对放开收费标准的项目,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收费行为监管,对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破坏公平竞争,串通涨价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市场平稳有序。

三、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服务对象提供收费合理,优质高效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五、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28日起执行。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辽宁省物价局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