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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信息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准予白静同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决定

(2016-09-06)

沈司基〔2016〕3号

白静同志: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有关规定,按照辽司2015222号《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工作的通知》要求,你的申请经皇姑区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审核,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准予重新执业登记,并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号码:306010421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