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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沈阳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2022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制定规章是以立法形式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主要途径之一。2006年,我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为有序开展规章制定工作提供了依据。近年,国家先后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现行办法已无法与新时代立法工作要求及我市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需要相适应。因此,亟需制定新的办法,以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健全评估论证机制为着力点,推动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沈阳贡献力量。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结构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重庆、广州、南京、西安等城市的立法经验。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以及立法评估和清理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全面规范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在履行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立法听证等程序的基础上,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第二十四条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上位法规定,对规章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提高规章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积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应当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明确制定规章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需要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充分凝聚立法共识。
(三)建立健全立法评估机制。《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评估单位可以将规章立法评估的部分事项或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进行;第三十七条明确对新制定、争议较大、施行满两年的规章进行立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切实将立法评估贯穿规章制定全过程。
文件链接:政府令第93号:沈阳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