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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解读

《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解读

(2022-10-25)

    《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2022年9月24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 月1 日起施行。为让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办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款内容,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中发〔2018〕31号)等法规陆续出台,省委、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20〕9号),这些都对劳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提供了依据。鉴于1988年出台的《沈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市政府将《办法》列入2022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多渠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社会民众的意见,对存在分歧的内容,经反复研究、沟通、修改、完善,达成了一致。借鉴了南京市、合肥市等地的劳模工作立法经验。按要求履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听证等规定程序。《办法》草案经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党组会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层级管理、评选标准、评选程序、劳模待遇等内容。

(一)明确了劳动模范的层级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我市劳动模范实行三级管理,由市总工会,各区县(市)、产业工会以及单位工会、社区工会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既能够切实贴近基层、贴近实际,又能够为劳动模范提供高质高效的服务管理。

(二)明确了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办法》第八条明确了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等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标准,还提出每次评选表彰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特点,制定具有时代精神、时代特色的相关条件。这样就既坚持了永远不变的劳模精神本质,又赋予了我市新时期劳动模范鲜明特征。

(三)明确了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一次,这与上级规定一致;第九条明确了劳动模范的评选需履行民主推荐、审查确认、审核公示、表彰奖励等程序,并对程序内容进行了细化。这样既规范了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推荐的评选程序,又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评选原则。

(四)明确了劳动模范评选的工作机构。《办法》第九条规定:市总工会应当制定劳动模范评选方案;第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和社区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推荐、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服务和管理工作。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明确分工,有利于劳模评选的有序进行。

(五)明确了劳动模范的福利待遇。《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劳动模范在享受精神奖励以外还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物质奖励、春节慰问金、生活困难帮扶救助金、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等物质奖励,既满足了劳动模范合理的精神需求,又解决了劳动模范最关心的现实问题。

(六)细化了劳动模范管理的指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建立健全劳动模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应该报告的情形以及上报的流程。顺应时代发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劳动模范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对劳模关系管理进行了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文件链接:政府令第91号: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