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政策与解读

关于《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2018-12-31)

《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姜有为市长签发,现以市政府第78号令形式发布,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为了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集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下面,我就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及特点作以介绍: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作为国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2011年3月就已开工建设我市的第一个管廊工程,截至目前已有南运河段、南北快速干道、铁西新城和浑南新城在内的四个综合管廊项目开工建设,总规模32.2公里,其中,南北快速干道综合管廊和浑南新城综合管廊二期工程已建成运营。目前,全国范围内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已进入到高速发展阶段,但由于涉及地下综合管廊的上位法律、法规内容分布较为零散,为便于加强对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环节的监管,国内已有10多个城市制定了各自的法规或规章,而我市在此方面尚存在立法空白。因此,制定《办法》是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办法》的主要结构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借鉴了厦门、深圳、南京、西安等城市的立法经验。

《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职责。《办法》在第五条中规定了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发改(物价)、公安、财政、规土、执法、安监、人防等主管部门和各区(开发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同时,《办法》在第二十二条中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的职责做了规定,在第二十三条中对各入廊管线单位的职责做了规定。

(二)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经营。《办法》在第十九条中规定了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的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模式,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计划确定。

(三)关于在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和可依法实施的活动。《办法》对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在第二十五条做了明确规定,对安全保护范围内可依法实施的活动,在第二十六条做了明确规定。                      


文件链接: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