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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解读

慈维德副巡视员在颁布实施《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2019-12-09)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落实好这部政府规章,今天,市政府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向全市发布《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并就《规定》修改的必要性、主要依据和框架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作以介绍:

一、修改《规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广大市民对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大气污染、噪声、火灾和伤害事故等问题反映强烈,要求区域禁放烟花爆竹的呼声越来越高。2017年,14位人大代表和52位政协委员联名提出,三环内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城市实施烟花爆竹区域禁放,其中,4个直辖市和13个副省级城市实行禁放,在减少大气污染、噪声和火灾等方面效果显著。

二、修改《规定》的依据和主要结构

修改《规定》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应急管理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同时借鉴了北京、重庆、济南、青岛、哈尔滨等地的立法经验。

修改后的《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划定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以及实施日期等。

三、《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禁售禁放区域。《规定》第七条明确了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等活动外:

1.本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

2.大东区四环路以内区域;

3.浑南区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4.沈北新区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二)强化安全管理。为掌握烟花爆竹流向,做到可追溯制度,要求零售经营者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严防恐怖分子扰乱社会秩序,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要求,燃放按说明正确、安全燃放,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借鉴重庆市的做法,对烟花爆竹购买储存做出规定,除依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总药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三)明确实施日期。结合我市烟花爆竹现有储量和安全管理实际,为引导经营者逐步转行和退出市场,确保全市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稳定。新《规定》定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各单位各部门将严格按照此《规定》组织实施。同时,我们也欢迎新闻媒体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宣传和舆论监督。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近日将在媒体上全文公布。

谢谢大家!

相关链接: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