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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解读

关于《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2020-06-05)

《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月20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办法》是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起草,征求了市文旅局、房产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执法局等9个部门和13个区、县(市)政府的意见。市司法局在审办过程中,多次征求市房产局、文旅局等部门意见,采纳了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并在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办法》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内部集体讨论等程序。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沈阳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许多优秀的历史文化资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我市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也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市已确定中山路、盛京皇城、铁西工人村等3处历史文化街区、202处486栋历史建筑,还有113处422栋历史建筑正在履行确定程序,今年又新增普查历史建筑300余栋。2009年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我市制定出台《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由于《条例》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规定的较为原则和宏观,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具体内容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措施等,亟需通过制定《办法》完善制度体系。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主要结构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借鉴了上海、成都等地的立法经验。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保护原则、确定标准、保护措施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了概念和责任部门。《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文物、房产等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了历史建筑的确定标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一)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或者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二)反映本市城市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三)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历史人物或者重要历史机构相关,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四)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品。

文件链接: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