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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为了执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76号令)《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 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说明如下: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76号令)对《城市绿化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删除和修改,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市的《办法》将依据上位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因此,修改《办法》是必要的。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删去《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与修改后的《城市绿化条例》保持一致。另对本条对应的第十八条处罚条款进行了修改。
(二)删去《办法》第八条规定“运河风景区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与修改后的《城市绿化条例》保持一致。
(三)删去《办法》第十一条“移植树木”的表述。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河风景区内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应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同时,对《办法》个别条款删除后,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相关链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