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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沈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办法

(2022-10-18)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司法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市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和证明市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我局具有警察身份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人民警察证》的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监制,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直接从事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或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具有法律基础知识,熟悉司法行政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经过市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四)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参加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法制处对申请人员资格、基本信息、照片底色、照片格式等内容进行审核,由法制处将合格人员信息录入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

(三)经司法行政部门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后,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市局行政执法证件由各执法部门自行保管。市局法制处负责证件申领、换领、使用、备案等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者损坏后,应当声明作废,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法制处报告,由法制处上报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满的,由法制处统一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由法制处向发证机关报验。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三条  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由法制处报请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视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执行公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将行政执法证件损毁、涂改、转借他人的;

(三)使用伪造、过期行政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非公务活动期间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其他违反证件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办法》(沈司〔2012〕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