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2015-05-07)
事项名称: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沈阳市各区、县(市)司法局以及沈阳市属监狱、戒毒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沈阳市司法局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办理材料:
请按下列格式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附证据及证据清单: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办理流程:
在办理行政复议时,首先阅读以下内容, 尔后下载“行政复议流程图.doc”,按图索骥。
(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可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或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审查申请;
(2)受理后,复议机关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3)在行政复议期间出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所列情形的,行政复议中止;出现《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复议终止;
(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有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允许;
(5)在行政复议期间出现《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所列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6)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经批准最多可延期30日;补正材料、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现场勘验、鉴定、中止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7)结案后10日内,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并按有关规定保管。
注:以上按格式书写完成后用word(文档形式)以附件形式邮寄到:sfzhw2006@126.com,同时以电话的形式通知沈阳市司法局法制处,电话:024-22822455
办理地点:沈阳市司法局法制处(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3号)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1:00,13:30--16:30
联系电话:024-22822455
表格下载: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提交材料清单.doc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
(5)事实和理由
(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沈阳市司法局)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