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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沈和政办函〔2024〕2号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4-29         来源:教育培训处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沈阳市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2023年12月27日区政府第十九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沈阳市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时间:2023年10月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事件分级 1

1.4 适用范围 1

1.5 工作原则 2

1.6 预案体系及衔接 2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

2.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3

2.2 成员单位职责 4

2.3 指挥部办公室 7

2.4 应急工作组 8

2.5 专家队伍 9

2.6 街道应急办公室 10

2.7 应急救援队伍 10

3 预警 11

3.1 信息监测 11

3.2 预警分级 11

3.3 预警行动 13

4 应急处置 14

4.1 分级响应 14

4.2 信息报告与通报 16

4.3 应急处置 17

4.4 信息发布 21

4.5 安全防护 22

4.6 应急终止 22

5 后期处置 23

5.1 事件评估 23

5.2 调查处理 23

5.3 善后处置 23

5.4 保险 24

6 应急保障 24

6.1 通信保障 24

6.2 装备物资保障 25

6.3 应急队伍保障 25

6.4 技术保障 25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26

6.6 经费保障 27

7 监督管理 28

7.1 预案修订 28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28

7.3 奖励及责任追究 28

8  附则 30

8.1 名词术语解释 30

8.2 预案解释部门 31

8.3 预案实施时间 31

9 附件 3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和平区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沈阳市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针对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和平区行政区域内,一般、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船舶污染事件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沈阳市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沈阳市和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和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体系及衔接

(1)本预案是在《沈阳市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位预案,是各街道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依据之一。

(2)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和平区人民政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3)本预案与《沈阳市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沈阳市和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是同级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组织指挥体系由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机构、专家队伍、街道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负责统一指挥处置一般级别突发环境事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应急局主管副局长、区公安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执法大队、区发改局农业农村科、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旅广电局、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国网沈阳供电公司和平分公司、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单位和事发地区街道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组成。

2.2 成员单位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助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环境危害范围和程度,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区人民政府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科学引导舆论,做好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宏观指导互联网上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享灾情及救援信息,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统筹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统一调拨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区应急局做好应急状态下救灾物资的调拨使用工作;依法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疏散、撤离;依法查控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等工作;配合参与涉及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因灾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执法大队:负责和平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参与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公路绕行方案等工作。

区发改局农业农村科:负责组织农业外来植物入侵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及大面积突发性森林病虫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平区内因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等工作。

区文旅广电局:负责指导区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等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自来水保障和恢复等工作。

国网沈阳供电公司和平分公司:负责应急指挥救援用电等工作。

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燃气保障和恢复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参与涉及相对应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协调一般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指挥部要求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4)组织编制及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7)指挥调度环境应急监测力量和环境应急专家力量参与现场环境应急救援处置。

2.4 应急工作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以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为主,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工作,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以区生态环境分局为主,其他具有监测能力的单位配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区城管局协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以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执法大队、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为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污染物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4)事故调查组:以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为主,深入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等行为。

(5)医疗救治组:以区卫生健康局为主,负责组派医疗、防疫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6)应急保障组:以区应急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执法大队等部门组成,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

(7)治安维护组:以区公安分局为主,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执法大队等部门配合。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以区委宣传部、区直主要媒体、事发地街道及其有关部门为主,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5 专家队伍

专家队伍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专家包含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卫生等专业技术领域,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等技术支持。

2.6 街道应急办公室

街道应急办公室由街道办事处组建,负责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7 应急救援队伍

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托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


    3 预警

3.1 信息监测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生态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综合分析,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工作。

①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②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2 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4级。由高到低分别为 I 级、Ⅱ 级、Ⅲ级和IV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经市政府分管和主要领导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发布颜色警报。

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街道以上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 I 级、Ⅱ级预警时,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附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④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时,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沈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1)I级、Ⅱ级应急响应

①第一时间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先期处置措施,申请启动 I 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②采取本预案设定的Ⅲ级响应措施,并根据事件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响应措施。

③严格执行省级人民政府指挥指令,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区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②调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机构。

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持续分析事件趋势,提出处置建议。

④调派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相关应急资源,在现场指挥机构指挥下,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行动。

⑤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⑥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周边城市给予应急救援。

(3)IV 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比照Ⅲ级应急响应,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第一时间处置工作。

4.2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1信息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各单位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应主动向同级或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

区生态环境部门自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迅速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不属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向通报该情况的单位反馈;属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4.2.2信息通报

发生跨地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在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由区人民政府及时通报毗邻和可能受影响的区域人民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保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

区生态环境分局开通与相关城区通信联络,按照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签订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框架协议,启动事件信息、调查监测、事件研判、应急资源和应急处置等联动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3.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区政府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3.3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4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5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区医疗资源,对伤病员进行救治,根据情况及时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工作。

4.3.6 应急监测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和检测技术时或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将污染物样品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3.7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区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9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信息发布

经区人民政府授权,以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当发生跨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域间应将应急处置信息相互通报后,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涉及军队的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5 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应立即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并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事件评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由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评估工作情形复杂的,应当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日内完成。

评估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其评估结论应向社会公开。

5.2 调查处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要求,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或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事发企业事业单位、应急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3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恢复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应逐级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5.4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生过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单位应当办理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及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 装备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按照配齐区级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活性炭等应急物品及装备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3 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和组织管理。

6.4 技术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区生态环境局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人民群众等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区政府、环境危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演练,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演练。

    6.6 经费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建设等经费预算,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区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能及时拨付到位。应急处置经费不足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财政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修订

当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等发生变化,或演练、应急实战过程中发现问题时,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修订程序。

本预案每3年至少修订1次。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逐步建立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7.3 奖励及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应急处置: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危害。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在环境应急状态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